(2017)冀0102民初6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何亮亮与上海景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亮,上海景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6272号原告:何亮亮,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系原告公司同事。被告:上海景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行南路880号12幢213室。法定代表人:林陈。原告何亮亮与被告上海景蓉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何亮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亮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亮亮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