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执恢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赖俊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赖俊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恢1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住南平市建阳区人民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857148290N。负责人:吴民晖,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华,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职员。被执行人:赖俊家,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建阳支行与被执行人赖俊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潭执字第15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翰元审判员 池 强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