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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袁福春与张艳林、刘文亮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福春,张艳林,刘文亮,刘井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677号原告:袁福春,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张艳林,男,64岁,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刘文亮,男,30岁,汉族,现住突泉县。被告:刘井文,男,61岁,汉族,现住突泉县。原告袁福春诉被告张艳林、刘文亮、刘井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福春自愿撤回对张艳林、刘文亮、刘井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原告袁福春负担。审判员于双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柳林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