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8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罗蓉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罗蓉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126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住所地东兴市北仑大道503号。负责人:龙先伟,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文,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被告:罗蓉冰,女,1992年11月20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东兴市,住东兴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告罗蓉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永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