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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华平犯盗窃案2017川1028刑初138号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8刑初13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华平,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3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7月20日隆昌市人民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同年8月23日由隆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隆昌市看守所。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华平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伟、被告人张华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华平伙同“小三”(身份不详,在逃)共谋盗窃后,当日17时许,二人在隆昌市光荣街,由“小三”上前到被害人徐某旁边进行遮挡,被告人张华平趁机将徐某上衣荷包内一部价值4803元的黑色苹果7手机盗走。同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张华平在隆昌市光荣街一餐馆内被徐某丈夫喻某挡获并追回被盗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华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张华平的户籍证明、隆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手机购买收据、��人喻某、丁某、丁某1、曾某、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的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华平的供述及辨认、指认笔录,隆昌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被盗窃的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华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扒窃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张华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华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华平的刑���自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