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太仓聚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太仓聚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51号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三楼西面(D301)。法定代表人:詹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穗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太仓聚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五洋商城24幢309室。法定代表人:王晓峰,经理。被告:王晓峰,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聚源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王晓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497元,减半收取计13749元,由原告广东省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柯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