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82执保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孙建顺、陈红梅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孙建顺,陈红梅,牟欣之,牟灵英,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880号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孙建顺,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陈红梅(系孙建顺配偶),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牟欣之,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申请人牟灵英,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牟欣之、牟灵英、孙建顺、陈红梅及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牟欣之、牟灵英、孙建顺、陈红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1880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牟欣之、牟灵英、孙建顺、陈红梅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