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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2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盛双要与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双要,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721号原告:盛双要,男,汉族,1972年3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法定代表人:万书涛,该公司经理。原告盛双要诉被告漯河市鑫泰粮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盛双要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盛双要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盛双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盛双要承担。审判员  孟庆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