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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7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录法与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录法,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7民初335号原告:刘录法,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人,农民,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忠,山西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法定代表人:张林生,任主任。原告刘录法与被告壶关县龙泉镇四家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刘录法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录法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录法负担。审 判 长 王庆菲审 判 员 孙旭光人民陪审员 申   宏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牛   彤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