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二妮与王玉民、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二妮,王玉民,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1728民初1459号原告吴二妮,男,汉族,农民,住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张俊峰,东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玉民,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莒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军,男,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莒南县。法定代表人:程守泉,董事长。被告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沙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明,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援越,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吴二妮与被告王玉民、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玉民不服,提起上诉,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鲁17民终522号民事裁定书,发还本院重审;重审过程中,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俊峰,被告王玉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军,被告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援越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二妮、被告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明、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守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二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75828.16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31日上午,被告王玉民驾驶被告莒南县万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大货车,运输了一整车化肥原料到达东明县沙窝乡南工业区南华肥业厂内,原告吴二妮不慎被车厢上滑落的原料砸伤,经东明县人民医院诊治,腰椎伤势严重,花去数万元医疗费用,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玉民自愿赔偿原告吴二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0000元,于本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14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赔偿王玉民停运损失、鉴定费6328元,被告王玉民自愿放弃,不再要求东明南华肥业有限公司赔偿。三、被告莒南县万达兴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四、其它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696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吴二妮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洁审 判 员 郭增相人民陪审员 胡永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