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83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腾达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腾达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3392号原告:天津开发区腾达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59号。法定代表人:董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娳娜,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二街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开发区腾达轿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士通天电子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玉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