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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冉松、田小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冉松,田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宣汉县。负责人:刘宗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冉松,男,生于1982年2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田小玲,女,生于1983年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宣汉县人民法院(2015)宣汉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冉松、田小玲应当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04.00元和执行费125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冉松、田小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也没有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3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平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