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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2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周春霞、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周春霞,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16号。法定代表人:赵政党,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周春霞,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老君殿镇圐圀山村村民。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路132号经发大厦。法定代表人:王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春霞、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措施,已扣划被执行人西安经发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执行回全部案件款,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