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宣执字第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开国友与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国友,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宣执字第593-1号申请执行人:开国友,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孙银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宣民一初字第1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09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履行253985元(含利息、诉讼费、执行费)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区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饭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宣城市海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宣城市区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