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赤壁市旺山矿业有限公司与任北海民间借贷菊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壁市旺山矿业有限公司,任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90号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旺山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645XXXX。法定代表人:熊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立志,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任北海,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住赤壁市蒲圻办事处城西路,现在咸宁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市旺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执行标的额为借款118万元及(2017)鄂12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利息,未实现债权为借款118万元及(2017)鄂128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