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行审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张同报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张同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02行审20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委托代理人吕端垒,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峰,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同报,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张同报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小孟营村土地600平方米(折合0.9亩)建设钢管精轧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7年1月24日将[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7年7月18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以下内容: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经审查查明:2017年1月20日,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6年3月擅自占用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小孟营村土地600平方米(折合0.9亩)建设钢管精轧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宗土地现状用途为耕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1、将非法占用的600平方米(折合0.9亩)土地退还给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小孟营村;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简易厂棚面积400平方米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该处罚决定书于2017年1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聊城市国土资源局[2016]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中的罚款,即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田彩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