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孙继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张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361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2017年8月23日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宣城市长荣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