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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9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杨德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795号起诉人:杨德林,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2017年8月17日,本院收到杨德林的起诉状,起诉人杨德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东莞市杰克丹尼家具有限公司补缴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养老保险金25000元。事实和理由:杨德林于2010年10月4日入职东莞市杰克丹尼家具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忠于职守,勤劳工作,公司不断发展。直到2014年6月18日,东莞市杰克丹尼家具有限公司不让杨德林继续在公司工作,导致杨德林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为了使杨德林共享发展成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交、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东莞市杰克丹尼家具有限公司没有自行为杨德林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请求法院支持杨德林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德林未向本院提供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已就其诉请出具处理结果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关于“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的规定,杨德林的起诉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德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巧勤审判员  毛宇翔审判员  方淑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启文附:相关的主要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