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亚秋与张国伟、张凤艳、吴明刚、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216号被执行人:吴亚秋,女,1958年2月21日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粮库退休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吴亚秋与张国伟、张凤艳、吴明刚、张凤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吉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吴亚秋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交纳义务,本院现已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亚秋主动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2民再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吴亚秋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雨杰审 判 员 孟 浩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佳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