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沙福良、许红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福良,许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309号申请执行人:沙福良,男,1948年5月3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许红飞,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483号沙福良与许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上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沙福良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尚需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存在抵押,而本案非抵押权案件,可能存在无益处分的情形,且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代书记员 陈懿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