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宋玉兴、朱秀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宋玉兴,朱秀连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878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锦绣东路金地嘉园80号。法定代表人:陈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辉,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兴,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博白镇官田村宋屋队009号被告朱秀连,女,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博白县博白镇官田村宋屋队009号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宋玉兴、朱秀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博白县太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何 山人民陪审员 庞志盛人民陪审员 叶超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