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志勇与天津市建科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勇,天津市建科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460号原告:王志勇,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建科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天津教育科学研究院9楼909室。原告王志勇与被告天津市建科领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志勇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