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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2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谢琴琴与华藏不当得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琴琴,华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2民初153号原告:谢琴琴,女,汉族,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被告:华藏,男,藏族,住青海省尖扎县马克唐镇。原告谢琴琴与被告华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谢琴琴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琴琴以被告华藏退还了相关培训费用,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琴琴负担。审判员 赵 永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吾当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