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民初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忠义与齐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义,齐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民初2649号原告:周忠义,男,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告:齐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张景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亭,山东虹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义和被告齐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忠义负担(退回2150元)。审判员 杨志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房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