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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8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妩平、徐琴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妩平,徐琴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8692号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号***室。法定代表人:施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耀,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妩平,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徐琴乐,女,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妩平、徐琴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东海港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袁 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