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聂某1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某1,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5民初561号原告聂某1,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封开县。被告林某,女,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封开县。委托代理人梁杏佳,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封开县。原告聂某1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某1、被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杏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聂某1诉称,我和被告于2009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女儿聂某2。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认识两个月后就在家人的催逼下草率结婚,婚后经常因小事争吵,也曾去过民政部门,但因女儿原因没有办理离婚。因双方感情不好,故我一直在广州生活和工作,被告一直在南丰生活,2013年至2017年期间我们关系恶化,没有一起生活,互相之间没有说话,我也是过节时间才回家看一下女儿。我认为我和被告之间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而且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我向法院提诉离婚,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我每个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被告,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林某辩称,一、我不同意离���。我和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良好,更是生育了一个女儿。二、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要求被告赔偿我各种损失300000元,补偿我抚养女儿费用80000元,而且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南丰镇一河两岸135号三层楼房归我和女儿所有。三、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我愿意抚养女儿聂某2,原告每月支付1000元的抚养费,但是女儿读书从小学到大学的费用约20万及意外医疗费如何分担呢?四、我不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经审理查明,原告聂某1与被告林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年××月××日双方自愿到封××南丰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于××××年××月××日共同生育了女儿聂某2。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聂某1与被告林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育了一个女儿,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提诉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夫妻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多点沟通和联系,多为家庭和女儿着想,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原告放弃离婚念头,双方是可以和好如初的。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聂某1与被告林某离婚。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聂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侯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莫江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