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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9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祝海涛与唐山金正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海涛,唐山金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91民初587号原告:祝海涛,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金正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西昌路(创业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兴哲,总经理。祝海涛与唐山金正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祝海涛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海涛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祝海涛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