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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17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任惠明、蔡天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惠明,蔡天夏,章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1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惠明,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蔡天夏,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章洁敏,女,1982年9月11日出生,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本院在执行任惠明与蔡天夏、章洁敏(2017)浙1022执17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3日向章洁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蔡天夏、章洁敏返还给申请人任惠明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蔡天夏、章洁敏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申请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章洁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洁敏存款21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卢雨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