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万多延与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多延,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414号原告:万多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铜山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0114124R。原告万多延与被告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万多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多延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多延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万多延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