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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万多延与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多延,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414号原告:万多延,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卫国,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桥南办事处铜山社区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90114124R。原告万多延与被告铜陵市铜浙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万多延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万多延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多延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万多延负担。审判员  范益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施兰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