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8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沈小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沈小春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8513号(小额诉讼案件)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红艳(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女,1966年6月24日生,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沈小春,男,195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小春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移动通信费用共计人民币717元及相应的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忠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沈 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