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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彭世聪与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世聪,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24民初4252号原告彭世聪,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双流区。被告王建,男,汉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彭世聪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世聪、被告王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世聪诉称,原告与被告原亲戚关系,2014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5年4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并承诺于2015年8月30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王建经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现在没有钱,三年后一并归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5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向彭世聪借现金叁万五千元整,借用三个月,在8月30号归还。后被告归还原告5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彭世聪向被告王建出借资金,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现借款期限已到,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彭世聪归还借款3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刚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