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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马华、马智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华,马智取,唐银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21号申请执行人:马华,男,1978年9月6日,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马智取,男,1963年11月13日,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唐银贵,女,1968年8月9日,汉族,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执行马华与马智取、唐银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马智取、唐银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桂0305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 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