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与柯世华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柯世华,徐巍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953号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李小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兴林,男,汉族,系公司员工,生于1991年9月5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梁吉茹,女,汉族,系公司员工,生于1985年10月12日。被告:柯世华,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徐巍校,男,汉族,生于1986年11月10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诉被告柯世华、徐巍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元,由原告四川嘉宝资产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