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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乾荣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乾荣,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131号原告:朱乾荣,女,1955年8月14日出生,满族,住金州区七顶山街道。委托代理人:蒋振国(系原告之子),男,197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支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和平路。负责人:李振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乾荣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乾荣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金州区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乾荣负担。审判员  史振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志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