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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323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诉朝本才让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朝本才让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泽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323民督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委托代理人:李守智,男,汉族,1991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朝本才让,男,1996年3月5日出生,藏族。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与被申请人朝本才让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9日发出(2017)青2323民督监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朝本才让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朝本才让已在规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青2323民督监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585.18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审判员 旦巴尖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羊毛才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