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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民初9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刘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刘秀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9206号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西路易大紫金花商务中心D座1611号公寓。负责人李文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刘秀芳,女,195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与被告刘秀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诚智慧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包慧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宋 乔书 记 员 马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