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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1429号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执行李碧林一案,业经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审理终结,该案2016京长安执字第198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在京东网拍卖被执行人李碧林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3号楼10层6单元1101号房屋。2018年7月15日,夏伟伟(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以621822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3号楼10层6单元1101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夏伟伟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3号楼10层6单元1101号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伟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夏伟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志红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