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2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文、赵清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22执452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经商,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代理人黄爱兰,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清芳,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人,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与被执行人赵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清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工商、国土、车辆、房产等相关部门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进毅审判员 卓致雄审判员 陈承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涛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