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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河间瀛洲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凤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五间楼十号408室。法定代表人:李春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商贸街派出所对面。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西槽村中川中学西侧。法定代表人:段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82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货款及利息损失982476.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13元,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义务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河北胜宝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通过留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向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未履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履行;2、3月24日我院通过兰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兰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后,被执行人中晟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晟路桥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甘肃翔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单位及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 峰执行员 郭大儒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