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何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何俊,何月生,谢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组织机构代码:70556146-5。法定代表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月生,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谢冬英,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