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3执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何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何俊,何月生,谢冬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子安路88号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零售信贷部,组织机构代码:70556146-5。法定代表人:陈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何俊,男,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何月生,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谢冬英,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俊、何月生、谢冬英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志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