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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722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精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淑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2民初1492号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精河县绿园小区绿园社区,组织机构代码:57254XXXX。法定代表人:闫海建,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135XX****XX。被告:何淑英,女,30岁,汉族,住精河县,电话:187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撤回起诉,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精河县和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芳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娜菲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