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忠齐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齐,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20号原告:黄忠齐,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刘平,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黄忠齐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忠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齐撤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黄忠齐审 判 长 梁 明人民陪审员 何春燕人民陪审员 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祖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