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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忠齐与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忠齐,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020号原告:黄忠齐,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刘平,男,1961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黄忠齐诉被告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黄忠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忠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忠齐撤诉。本案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黄忠齐审 判 长  梁 明人民陪审员  何春燕人民陪审员  余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彭祖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