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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徐茂森、郭长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茂森,郭长松,张庆利,陈帅,吴廷安,朴商弼,吉福月,朱胜,梁建新,吴锡锦,张庆民,李珍,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执77号之二被执行人徐茂森,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郭长松,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张庆利,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陈帅,男,199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廷安,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北海监狱服刑。被执行人朴商弼(英译名PARKSANGPHIL),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于大韩民国,大学文化,韩国大韩公司驻中国工作人员,住中国江苏省扬州市。被执行人吉福月,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朱胜,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梁建新,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吴锡锦,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西凭祥市。被执行人张庆民,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李珍,女,1977年6月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西东兴市。被执行人李顺,男,1975年7月6日出生,瑶族,初中文化,住广西东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桂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徐茂森、陈帅、郭长松、张庆利、朴商弼、吉福月、吴廷安、朱胜、梁建新、吴锡锦、张庆民、李珍、李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朴商弼银行存款470373.43元;郭长松银行存款53711.86元;李珍银行存款30000元;张庆民银行存款30000元。其他被执行人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振审判员 钟 蕾审判员 韦著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小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