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成波、李丽与贺柏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波,李丽,贺柏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1528号原告:孙成波,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原告:李丽,女,195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贺柏根,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诉讼代理人:杨成哲,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波、李丽与被告贺柏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孙成波、李丽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孙成波、李丽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成波、李丽撤诉。代理审判员 姜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盛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