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3972号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南浔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小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岗,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许宏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国,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岗、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健、高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备款1526986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10795888的百分之五即53979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安装款422465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逾期金额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未付合同安装费总金额4224650的百分之五即211232.5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26日,原、被告双方就“福泉中心”项目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各一份。同年,因追加购买电梯及变更材质原因,双方另行签订两份《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共计购买原告电梯78台并委托原告安装,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9662972元,被告应于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签约后,根据被告通知及工程进度安排,原告实际履行了77台电(扶)梯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工作,涉及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19456230元。上述77台电(扶)梯设备分批于2017年1月24日前全部经政府部门验收合格,被告最迟应于2017年2月14日前付清所涉电梯全部款项,但原告仅收到13704594元,被告尚欠设备款及安装款人民币5751636元。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但被告需要时间付款。本院认为,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电梯(扶梯)设备买卖合同及设备安装合同约定,被告于电梯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7天内支付电梯设备尾款,于电梯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安装款。现双方对于案涉电梯设备已于2017年1月24日最后一次验收合格无异议,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逾期未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原告现要求被告付款,并从2017年2月15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设备款1526986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26986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39794.4元);二、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沃克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安装款422465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224650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违约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11232.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273元,由被告成都市福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汪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