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6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黄素容与肖均、崔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素容,肖均,崔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69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素容,女,生于1967年8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肖均,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崔琪,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722民初15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肖均、崔琪应返还���请执行人黄素容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执行费2900元。因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崔琪在四川宣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仕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