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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0民初16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宝康、李敏与孙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康,李敏,孙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16429号原告:李宝康,男,194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富,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富,上海张继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斌,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宝康、李敏诉被告孙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宝康、李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宝康、李敏撤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李宝康、李敏负担。审判员 周 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好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