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9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与晋江升达服饰有限公司、泉州隆得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晋江升达服饰有限公司,泉州隆得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恒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张少滨,洪宝川,张天涯,洪天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090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鸿塔小区B12店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57554975P。主要负责人:黄培川,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凤,男,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俊义,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晋江升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金井镇山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1543493874。法定代表人:张少滨,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泉州隆得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金井镇山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1764929N。法定代表人:洪宝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余江福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工业园区龙岗片。组织机构代码:07183254-1。法定代表人:严来和,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余江县工业园区青年农场。组织机构代码:69607664-3。法定代表���:严来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晋江市恒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湖北枪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58097P。法定代表人:谭文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张少滨,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宝川,女,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张天涯,男,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洪天树,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晋江市。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与被告晋江升达服饰有限公司、泉州隆得盛服装织造有限公司、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晋江市恒豪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张少滨、洪宝川、张天涯、洪天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被告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已注销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撤回对被告鹰潭市顺益服装织造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长 张 慧 玲审 判 员 黄秋��人民陪审员 陈 天 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智 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