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青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淑玲,女,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青峰,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生,住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青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汝民金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482执12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常占伟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