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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郑大新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大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126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大新,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鑫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以上均为自报)。2008年5月12日因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广东省顺德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2013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大新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亚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大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郑大新在中山市经营中山市鑫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郑大新因经营不善欠下“张某”(另处理)高利贷债务无法偿还,便伙同“张某”等人以先履行部分合同或签发空头支票延期付款的方式,诱骗供应商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6名被害单位的货款共计人民币662436元,后关闭店铺和手机逃匿。破案后,赃款均未缴回。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深圳市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价值人民币157500元的9层红板,支付货款78750元后,开具1张价值人民币7875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深圳市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8750元。2.2016年6月12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恩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价值人民币90720元的建筑模板,支付货款36320元后,开具1张价值人民币544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恩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货款54400元。3.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中山市小榄镇某五金交电商行采购一批价值人民币108478元的电线后,开具2张合计价值人民币108478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中山市小榄镇某五金交电商行货款108478元。4.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珠海市香洲某筛网滤布商行、中山市坦洲市某筛网商行采购一批电线后,开具2张合计人民币17036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珠海市香洲某筛网滤布商行、中山市坦洲市某筛网商行货款170360元。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采购一批价值人民币112448元的松木方,支付货款18000元后,开具2张空头支票,共骗取被单位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4448元。6.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郑大新向被害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筑经营部采购一批价值人民币156000元的扣件后,开具1张价值人民币156000元空头支票,骗取被害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筑经营部货款156000元。2016年11月16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在中山市港口镇丽江花园将被告人郑大新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大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深圳市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被害单位恩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被害单位中山市小榄镇某五金交电商行员工陈某1、被害单位中山市坦洲镇某筛网商行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某、被害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经营部员工陈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中山市公安局东升分局利生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获的银行卡照片、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被害单位提供的合同、销货清单、收据、送货单、宝威铜业报价表、中国工商银行支票、银行进账单、退票理由书、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山市鑫昌顺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号码为138××××3976的手机开户资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银行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清单、证人姚某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顺刑初字第697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姚某的证言、被告人郑大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大新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郑大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郑大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大新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郑大新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大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郑大新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某交通设备有限公司78750元;退赔被害单位恩平市某木制品有限公司54400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山市小榄镇某五金交电商行108478元,退赔被害单位珠海市香洲某筛网滤布商行及被害单位坦洲镇某筛网商行共计170360元,退赔被害单位广州市某木业有限公司94448元,退赔被害单位中山火炬开发区某建材经营部15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肖霞人民陪审员  梁轩泉人民陪审员  黄利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玉芳 来源: